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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告网通歧视案开庭 被告称不属霸王条款
作者:王晓雁   发布时间:2006-02-28 16:44:03


    “外地人”李召平诉中国网通集团北京通信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通)合同纠纷案,今天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既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又在首都拥有固定房产,这样的“外地人”在向北京网通申请办理固定电话时,需要提供500元押金,用于网通防止“非北京户籍人群流动性大”而引起的信用风险。因觉得受到了“歧视”,用户李召平将网通告上了法庭(法制日报1月25日7版曾作报道)。由于此种做法,网通在近几年中已经惹上了数场官司。

    原告李召平认为,被告北京网通收取押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500元押金属于网通的“不当得利”。他在没有其它选择的情形下,迫于无奈和网通签订了安装固话合同,但根据我国合同法,安装合同里的押金要求属于典型的“加重对方责任”的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应有的平等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违背了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持有该证的人士享受“市民待遇”的原则,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押金条款无效,并返还500元押金加算银行同期利息。

    被告庭审中辩称,在安装固话时,原告完全有选择其他两种方式的自由,既然选择了安装后付费电话并交付了押金,就说明原告认可了此种担保方式,被告也没有隐瞒事实、强迫原告签署的行为,因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完全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属于“霸王条款”;被告并且提交了一份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通信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合同文本作为证据———这份自2005年12月1日开始启用的新《北京固定电话入网合同》中明确规定:电信运营商要求用户提供担保的,用户应办理相应担保手续。

    而针对原告所称的“受歧视”,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根本不存在,其辩称,押金是在我国尚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系统情况下,基于交易安全所采取的一项必要的、合理合法的措施,原告认为所持的拥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在安装固话方面就能适用北京市人事局《若干意见》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若干意见》第4条,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只是在医疗保险、买房等8个领域享受市民待遇,而非在所有方面都可以享受这种待遇,其中就没有规定在电信服务行业必须要享受市民待遇。

    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法庭未当庭宣判。

    由于“原告能否因为《若干意见》而在安装固话上也享受市民待遇”已成为争论的焦点,记者庭审后拨通了北京市人事局的电话。该局流动调配处一位女士称,安装固话本符合《若干意见》中“市民待遇”的原则,“但人事局和涉及到其他领域的各单位之间的沟通还尚需时日”,因此,除了《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到的8个领域一定能保证享受市民待遇以外,“目前在8个领域之外的电信行业产生的相关问题,我们暂时还无法解决。”

    由于中国普法网将此次事件纳入了“法之光论坛”的“热点投票站”,网友们也纷纷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截至记者发稿时,认为网通“存在歧视,相关政策应该取消”的投票占81.8%,认为“没有歧视,相关政策应该保留”的占18.1%,认为“无所谓”的占0.1%。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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