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中日两“味”拉面法庭讨说法
无锡两拉面馆将停止使用“味仟”字号 作者:赵正辉 谢唯成 陆超 发布时间:2006-03-07 14:08:08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两家生意红火、深受众多食客喜爱的“味仟”拉面馆,遭到日本重光产业株式会社商标侵权指控和巨额索赔。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23日和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两起跨国商标使用纠纷案。无锡两家拉面馆将停止使用“味仟”字号,并分别赔偿原告10万元和6万元。
2006年1月11日,日本重光产业株式会社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指控位于无锡后西溪和崇安寺的两家“味仟”拉面馆,侵犯了“味千”商标专用权,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在无锡日报登报赔礼道歉、分别赔偿50万元和40万元,支付8万余元律师费等诉讼请求。 当日,无锡中院受理了这两宗跨国商标侵权纠纷案,并应原告的申请对涉嫌商标侵权的两家拉面馆进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查封、扣押了部分财产及涉嫌侵权的经营物品。被告随即聘请律师应诉,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2月23日,法庭先行审理日本重光产业株式会社状告无锡后溪8号无锡“味仟”日式拉面一案。 据原告日本重光产业株式会社称,“味千”拉面创始于1968年,发源地在日本九州的熊本,其独特的白汤采用猪大骨、各类鱼骨经长时间文火熬炖而成,以浓白鲜美著称,有着九州“白汤之雄”美誉,在全球已开设了400多家连锁店。1997年7月已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味千”文字加图形服务商标,用于餐馆、咖啡馆、自助餐厅、酒吧间经营等。在商标注册后,原告与他人合作,大力拓展中国市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及巨额的广告费用,“味千”品牌知名度不断提高。目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开设了近50家“味仟”拉面店,在上海及苏南地区就开设了20多家。 原告诉称,被告在无锡市开设的日式拉面店,不当使用了“味仟”招牌,因为在汉字中“千”与“仟”是通介字,意思相同,只不过是多了一个偏旁,消费者很容易把“味仟”混同为“味千”。不仅如此,被告还以门面设计、店面装潢、员工服饰、餐具等各种手段模仿原告拉面店的特点和风格,欺骗、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其开设的店铺就是原告“味千”商标旗下的店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无锡“味仟”拉面馆的代理律师辩称,“味仟”是自定名称、自创品牌。考虑到食品要求味道好、店面红火、人气鼎盛,故引自《汉书.食货志上》借意为“仟谓千钱也”,与味结合为“味仟”,又可寓意为味道千种,食客千人相聚,财源由此滚滚。图个吉利、发财,名称因此而定。经无锡工商局对此名称核定,无锡市“味仟”日式拉面馆正式注册成立。 为能在无锡快餐市场争夺一席之地,把“味仟”作为品牌经营,从店面设计到经营风格定位都都不惜斥巨资,委托专业人士设计,刻意打造自己的品牌和风格。先后在报纸、移动通信发布广告,以增加“味仟”的知名度。并于2004年12月,委托无锡智广商标代理中心有限公司,对“味仟良品”和“良心品质”进行商标注册,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已作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因被告是一位下岗工人,未接受更大范围的信息,导致企事业名称撞车,纯属巧合,不能由此认定为侵权。 被告指出了无锡“味仟”与日本“味千”的差异。原告的注册商标“味千”文字加女娃的图形服务商标是原告的注册商标,注册类别为43类,用于餐馆、咖啡馆、酒吧间等,而无锡“味仟”与之唯一相同的是一个“味”字,而经营食品的很自然把“味”字用于名称中也在情理之中,除此之外其它字形字体上,商标图案上都截然不同。 被告还当庭指出,无锡先有“味仟”,当“味仟”经营一年多,在本地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后,日本“味千”才进入无锡市场,从来没有在无锡进行过品牌宣传。因此,此前无锡的消费者对日本“味千”并不了解,被告根本没有必要冒用这一知名度并不高的品牌。相反,原告在诉状中大量渲染“味千”的知名度,一方面是为了自己的品牌炒作,另一方面是为了搭“味仟”的“顺风船”,是“味千”占了“味仟”的光。 原告向被告索赔50万元,另要求被告承担8.43万元的调查费、律师费,以及诉讼费。 庭审中,被告要求原告提供索赔50万元的依据。由于无锡此前没有日本“味千”拉面店,只是近期才刚运作在锡开设链锁店,因此,无索赔“参照价”。原告向法庭列举了邻近无锡的常州分店2005年的经营收入和纳税情况,因为规模相当的常州分店去年的利润150万元,所以要求无锡“味仟”业主赔偿50万元,属比较合理。关于8.43万元的调查费,是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上海市有关律师费的规定,按每小时1500元计算而来。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两项费用均不认可。被告当庭向原告发问:日本重光产业株式会社有没有在锡进行“味千”拉面的品牌宣传? 有没有遭受实际损失? 原告承认在锡没有进行过品牌宣传的投入,也没有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根据商标侵权有关法律规定,只要构成商标侵权,就应当向商标所有人赔偿。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最高可赔偿50万元。由于日式“味千”拉面是国际著名品牌,故要求以最高数额赔偿。 针对原告的观点,被告辩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法院又规定人民法院在无法确定可得利益和损失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本案中,被告在命名自己店面名称时完全是以自己一时喜好而定,主观上无过错,经营一年左右因亏损而关门,不但没有所得,而且赔了数万元。被告既没有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又没有所得利润。因此,即使构成商标侵权也无须赔偿。 法庭进行了当庭调解,由于相互分歧较大,没有调解成功。依照法律规定,法庭进行了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的服务商标“味千”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原告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不当使用行为。被告经工商部门核准经营快餐制作、日式料理、拉面的零售,在其营业场所,包括店铺外招牌、店内装潢、宣传资料、店员着装、菜单、纸巾、筷套上均使用了“味仟”标识,使得“味仟”与其服务紧密相联起到了指示其服务来源的作用,为商标性使用,并非指示经营者名称的字号性使用。 该标识中的“仟”虽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中的“千”并非同一文字,但两者读音完全相同,而且前者比后者仅多了单人偏旁,该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加之被告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为同一服务,易使消费者对于被告的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以为被告系经过授权经营原告注册商标所代表的餐馆服务,虽然被告开设“味仟”拉面馆时,原告尚未在无锡市区开设拉面餐馆,但原告已在无锡市区的周边,如上海、南京、常州、江阴等地开设了拉面餐馆,消费者会由此了解原告商标及其代表的服务。 故被告使用与原告相近的商标必然会使消费者造成混淆,原告在无锡市区开设拉面餐馆后,被告行为将加剧这种混淆。因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被告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无证据表明侵权行为使原告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也无证据表明侵权行为使原告商标的市场评价降低,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原告请求的损失数额,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不当利用了原告注册商标所包含的商业价值,非法侵占原告的商业利益和市场份额,必然会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故法院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重光会社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去除“味仟”拉面馆所有的“味仟”标识;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赔偿原告重光会社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庭判决后,原、被告的代理人均接受了媒体采访,双方代理人表示原则上不会上诉。 3月1日,法院对日本重光产业株式会社状告无锡崇安寺内的“味仟”日式拉面一案,进行庭前调解,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停止使用“味仟”字号,向原告赔偿人民币6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