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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客疏于防范丢两万 浴场服务不周赔两千
作者:尹建 余飞   发布时间:2006-03-20 16:05:48


    一浴客在浴场内消费,2万元现金存放在更衣室遭遇盗窃。3月17日,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对因此引发的财物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浴场被判令赔偿浴客损失2000元。

    2005年12月30日下午,胡某在朋友严某的陪同下到某银行取款20000元。尔后,胡某后又与严某一同去某浴场洗澡。在浴场,胡某将头盔等物品交由浴场吧台工作人员保管,领取28号衣柜钥匙进入更衣室。胡某将衣服连同20000元现金放置于衣柜加锁后进入浴池。几分钟后,胡某返回更衣室,发现28号衣柜门被打开,20000元现金不见了踪影。胡某当即向浴场工作人员报告,拨打公安110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经鉴定胡某存放物品的28号衣柜锁孔存有被撬痕迹。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一直未能破案,胡某便起诉要求浴场赔偿其遭遇盗窃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浴场系服务性、经营性企业,浴客到浴场洗澡消费,即与浴场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胡某作为浴客其义务是支付浴资,浴场作为服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洗澡条件,有保护浴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义务。胡某将20000元现金带入浴场而未交寄保管,属疏于防范,对失窃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浴场未在醒目位置提示将贵重物品寄存,又未能在消费者存放衣物之场所派员巡查,对胡某财物失窃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依照《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浴场赔偿胡某2000元并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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