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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晚点次次晚点 国航赔偿乘客损失
作者:张伟   发布时间:2006-03-28 16:20:03


    由于所乘的航班晚点,黎先生事先预定的后两个旅程被迫延误,机票和车票也未能获得退款。为此,黎先生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答应赔偿黎先生火车票的票款损失550元人民币。

    黎先生预定于2005年6月26日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CA933/26JUN次航班从北京飞往法国戴高乐机场,并于当地时间6月26日21时换乘4008次航班从戴高乐机场飞往尼斯,最后乘6月27日的369次列车从尼斯去往罗马。由于三段旅程衔接紧密,黎先生事先在互联网上预定了后两个旅程的机票和车票,并支付了票款。

    然而,黎先生没有预料到的是,第一段旅程的CA933次航班到达戴高乐机场的时间比预计晚了将近4个小时,后面准备换乘的4008次航班已经停止办理登机手续。黎先生的下两段旅程被迫延误,所预定的客票也未能获得退款。

    黎先生认为,依据《合同法》,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安全准时的将乘客运送到目的地。现在由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航班延误,给黎先生造成了后续旅程票款的损失,故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赔偿票款损失共计2125元。

    在法庭审理中,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承认了航班延误的事实,并解释为机械故障所致。同时该律师认为,黎先生的票款损失是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签订客运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依据《合同法》,这种损失不应该赔偿。

    法院认为,双方的纠纷是基于航空客运合同承运人方违约引起的。《合同法》规定,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但不应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违约损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在与黎先生订立合同时,显然不能预见黎先生的下两个旅程及相关费用,因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也考虑到了黎先生确实遭受了损失这一事实,因而在庭审结束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答应赔偿黎先生火车票的票款损失550元人民币,双方纠纷告以和解。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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