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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水袋烫伤女婴 生产商赔偿8万
作者:富心振   发布时间:2006-05-22 13:45:35


    7个月的女婴用热水袋取暖,却没想到热水袋突然爆裂,致使该婴儿身体大面积烫伤,婴儿父母遂将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月22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橡胶制品厂赔款8.4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年底,戴先生从商店购买了一只上海某橡胶制品厂生产的热水袋。2004年11月27日,戴先生用该热水袋冲泡热水后给7个月大的女儿取暖,使用中,不料因热水袋突然爆裂,导致女儿身体大面积烫伤,随后即被送往武警上海总队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九级、八级、七级伤残。2005年10月,受害女婴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上海某橡胶制品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5万余元。

    上海某橡胶制品厂则认为,戴先生为其女儿取暖使用过期热水袋,使用方法不当也有一定过错,故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戴先生所主张的损失金额无异议,但同意赔偿损失金额的60%。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橡胶厂向法庭提供未使用的热水袋一只,以证明其生产的热水袋有外包装袋,上面写明保质期为一年。经当庭质证,热水袋包装上虽写明保质期为一年,但未写明生产日期,且戴先生使用的热水袋购买时无包装袋。

    法院审理后认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生产商所提供的热水袋包装上虽写明保质期为一年,但未写明生产日期,也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戴先生女儿的损害结果是生产商生产的热水袋所造成的,故生产商应承担赔偿责任。戴先生主张其损失为10.5万余元,生产商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涉案热水袋的外观比较陈旧,戴先生给女儿取暖,应充分谨慎,而根据戴先生所陈述的热水袋使用经过分析,法院认为戴先生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形,其应自负20%的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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