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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校为抢生源诋毁原聘教师被判赔
作者:万理智   发布时间:2006-06-05 15:04:56


    6月1日,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秦某诉被告道县某艺术教育学校名誉权纠纷一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元。

    2004年8月15日,秦某受聘于道县某艺术教育学校,并签定了《道县某艺术教育学校聘用合同》和任职责任书。2005年7月5日,秦某书面向学校提出辞职,7月30日在未经学校讨论作出书面答复的情况下,秦某离开学校。8月20日秦某另受聘于道县某艺术学校。

    后因各校在争取生源时,艺术教育学校认为秦某抢走了其生源,于同年8月23日作出了对秦某的除名处理决定,并印刷“关于对秦xx同志实施除名处分的通报”张贴在有学生生源的道县上关乡宝塔村、坪塘村等地。“通报”中涉及到“根据xx艺校的用人原则,于2004年底开展了教师文化知识考核,考试内容为小学知识,但该同志作为高年级的数学教师,考试得分仅37.5分。”,“据调查,该同志在任职期间任意侮辱体罚学生,广大家长对此极为不满”,“通过各种手段散布谣言,恶意诽谤学校及其他工作人员,无中生有,制造谎言,为讨好他人,捞取学生,采用了恶劣、阴暗的手段,招摇骗撞,欺骗家长,给学校带来了极其不良影响”等言语。秦某得知后,认为该“通报”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应诉后,认为原告离校后利用不正当手段将原本是被告的生源拉到其新任职的学校,其行为不仅严重地侵犯了被告的声誉,同时也给被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于是向法院提起反诉。

    法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采取公告的形式对原告作了除名处分通告,并在外张贴,且通告中具有侮辱性言语,其行为有侵权的故意,给原告在工作上,生活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及影响,构成了名誉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反诉由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且公开赔礼道歉,清除影响,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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