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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立“夫妻店”被告退货未退款
作者:赵志雪   发布时间:2006-07-06 10:39:42


7月3日,北京市万邦优客商贸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将北京国立·邓婕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邓婕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诉称,原告公司与国立·邓婕公司于2004年12月7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有效期自签订日至2005年12月31日。合同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2006年3月20日,原告公司与国立·邓婕公司对合同履行期间的的账目进行了核对,最终确认国立·邓婕公司应该给付原告公司货款、终端补差款项共计40.52万余元。另外,原告公司向国立·邓婕公司退货28万余元(以实际退货为准)。

    账目核对后,国立·邓婕公司只给付了原告公司2万元货款,且接收了我公司价值61210.80元的退货,但是没有将该货款给付原告公司。对于尚欠原告公司的货款38.52万余元和接收其余部分货物的义务至今没有履行。故诉至法院,要求国立·邓婕公司给付完公司货款38.52万余元并接收应退货物。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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