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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同伴当野兔 湖北男子一枪打出11万
作者:樊斯坦 陈永勇 朱学丰 发布时间:2006-07-13 16:38:17
湖北丹江口市民杨某在打猎时,将同伴王某误判为野兔,一枪过去,王某应声倒地,造成王某的头部、胸部、腹部多处损伤,至今周身遗有40余粒弹丸。7月10日,经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调解,由杨某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
王某、杨某系同一公司的职工,私交甚好。2005年11月3日下午,钓鱼归来的王某余兴未了,邀请同行的杨某当晚到城郊猎捕野兔;杨某欣然应允,但提出有枪没子弹,王某便爽快的拿出10颗送上。 晚上7时许,杨、王二人头戴射灯、肩背猎枪全副武装的来到郊区的山上,开始狩猎活动。两人顺着山势,小心翼翼的搜寻了十余里,可始终没有发现野兔踪影。到了凌晨零时许,两人搜寻到一个山凹处,王某见打不到野兔,便提出回家,可杨某兴趣正浓,要求到上面的空地上再看一看。于是,王某就一人径自向山下走去。 三分钟过后,继续在山上搜寻的杨某发现草丛中有个黑影在晃动,以为是野兔,举枪便射。枪声过后,30米外传来王某的呼救声,杨某连忙上前一看,只见王某满身是血的倒在地上,动弹不得。惊慌失措的杨某急忙将王某送到医院抢救。 当晚,医生分别从王某的颈部、右肺部、右肝部、右肩取出多粒弹丸,才使王某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尚有40余粒弹丸残留在王某体内,仍需要二次手术。王某伤情经法医鉴定有四处伤势均构成伤残等级。在王某住院期间,杨某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用3万元。 出院后,双方在继续治疗、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事项上未能形成一致意见。2006年4月,王某将好友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再行支付其各项损失共计9.5万余元。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杨某在已支付医疗费3万元的基础上,再行支付王某各项损失7.9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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