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对外供暖 业主委员会一审告赢物业公司
作者:王 悦   发布时间:2006-07-15 09:21:04


    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将供暖管道改造,对外进行了供暖,并收取了供暖费。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侵犯了全体小区业主的权利,便起诉到了法院。而作为原告的正是代表业主利益的小区业主委员会。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返还给业主委员会供暖费5万元。

    2003年12月6日至2004年2月3日,这个小区召开了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2004年2月10日,业主委员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7人,匡先生是业主委员会主任之一。

    在2003年度供暖期间,物业公司未经全体小区业主同意,安装供暖管线,利用小区供暖设备和设施,擅自向相邻的一家医院供暖,收取其供暖费86744元,并收取房屋业主方改造供暖办公楼供暖管道工程款48162元。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对外供暖的行为侵犯了小区业主权益,双方协商未果,业主委员会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并返还收取的工程款48162元和供暖费86744元。起诉时,仅是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匡先生在起诉状上签名,没有加盖业主委员会的公章。诉讼期间,业主委员会认可匡先生起诉的行为是代表业主委员会。

    而物业公司认为,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京国土房管物(2003)949号文件”规定,且起诉书仅有匡先生的签字,没有原告印章,因此,业主委员会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起诉行为也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小区的供暖设施和供暖用房均不属于小区业主所有,他们没有侵犯小区业主的任何权利,故不同意业主委员会的请求。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委员会已经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且其认可匡先生的起诉行为是代表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因此,本案原告主体合格。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期间,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利用小区业主的供暖设施和设备对外供暖,因此,其应将安装的对外供暖管线拆除,并应将其收取的供暖费在扣除必要成本后返还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已经用于改造供暖办公楼供暖管道的工程款和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物业公司将其安装的对外供暖管线拆除,并返还业主委员会供暖费5万元。

    物业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