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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钓者甩杆触高压线身亡 家属索赔10万
作者:周军 杨继伟 发布时间:2006-07-18 17:42:08
钓鱼者去他人承包的鱼塘有偿垂钓,却因钓鱼竿不慎触及塘边的高压线而遭电击身亡。死者家属索赔未果后将线路的产权所有人、鱼塘的承包人一起告上法庭。7月18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诉称,2006年4月29月,受害人周桥林前往席旺兴承包经营的鱼塘钓鱼,该鱼塘提供有偿垂钓服务。上午9时15分左右,周桥林在正常甩杆过程中,其钓线触碰到经过鱼塘上空的110KV高压电线,周桥林当即被击倒在地,全身起火,席旺兴叫来“120”将周桥林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但周桥林终因烧伤面积过大,于5月8日死亡。 原告认为,江西上饶供电公司弋阳分公司作为该输电线路的产权人,并且该高压线路的架设时间晚于鱼塘的形成时间,该线路与周桥林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席旺兴进行经营性垂钓,没有采取防止垂钓者在正常垂钓过程中触碰高压线的安全措施和设施,具有重大过错。对此事故的发生,两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要求两被告支付受害人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89万余元。 被告上饶供电公司弋阳分公司辩称,上饶供电公司弋阳分公司架设的线路符合电力行业安全标准;受害人周桥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钓鱼行为系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上饶供电公司弋阳分公司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周桥林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路旁钓鱼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却疏于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鱼塘承包人席旺兴作为有偿提供钓鱼服务的经营者,依法负有保障垂钓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其未能有效制止受害人钓鱼,对受害人触电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席旺兴辩称,受害人周桥林不听劝阻,违规操作,擅自垂钓,且未能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致使触电身亡,应负主要的过错责任;上饶供电公司弋阳分公司架设的高压线路不符合规定,高度偏低,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因素,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席旺兴无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调解未成,将择日对此案宣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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