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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电话3月骚扰千次 机主赔偿2万
作者:陈其生 夏燕   发布时间:2006-07-21 09:03:06


    一个陌生电话在三个月内不分昼夜地骚扰了李某1000多次,忍无可忍的李某将该小灵通的开户人沈某告到了法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这起因电话骚扰引发的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沈某赔偿原告李某2万元。

    2005年8月,无锡一公司销售经理李某不断接到一个陌生电话,接通后对方又突然挂掉,本以为是打错电话,但是此后对方在去年8月份拨打了27次,9月1日上午3个小时左右,拨打了16次,9月28日到9月30日,拨打了306次。一直到去年10月底,对方每天拨打均保持在数十次以上,其中10月9日,竟达到107次。

    在不堪忍受如此折磨之下,李某了解到该电话(小灵通)的拥有人为沈某。随后,李某以沈某电话骚扰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他正常的工作和休息,并造成大量业务单位和朋友对他的误解及业务流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沈某立即停止电话骚扰,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和财产损失3万元。

    经李某申请,原审法院从电信局营业部门调查到,该小灵通号码登记的客户名称就是沈某,登记的地址及身份证号码和沈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是一致的。同时得知,该小灵通号码在2005年7月开户,11月拆机。

    原审中,沈某辩称他和李某素不相识,他不是侵权人。他的身份证在1994年遗失过,现在用的是补办的;骚扰李某的小灵通号码是别人利用他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沈某还提供了一份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他在1994年12月30日补办身份证,原遗失身份证作废的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沈某用小灵通不断拨打素不相识的李某手机,数量之多、密度之大,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的生活与工作,已构成恶意骚扰。因为该号码已拆机,李某要求立即停止电话骚扰的请求已无必要,但沈某仍应就骚扰行为向李某赔礼道歉。因沈某不断打电话,对李某正常的生活与工作产生了影响并造成了李某手机费用以及诉讼调查取证费用的支出。最后,原审法院判决沈某以书面方式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2万元。

    沈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李某则辩称沈某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他是无辜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小灵通开户时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与沈某诉讼中所提供的他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是一致的,李某据此要求沈某承担因电话骚扰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李某已完成了举证责任。沈某虽然提供了派出所的调查证明,但派出所没有对小灵通的实际开办人作出任何实质性调查。沈某称遗失身份证后曾挂失并登报公示过,但没有提供登报公示的证据。如果沈某的身份证的确在1994年6月遗失并由他人获得,而此“他人”竟然保存该身份证长达11年之久,并在11年后以冒用沈某的名义开办小灵通骚扰李某,不符合常理。此外,如果骚扰李某另有其人,那么在起诉之后李某应该会继续接到骚扰电话,但该小灵通却在李某起诉前一个星期就被拆机了,至于拆机的原因派出所也没有查明,并且李某起诉后再没有接到过骚扰电话。综上情况,二审法院驳回了沈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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