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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妇保全性暴力证据不成讹医院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6-07-24 10:27:20
一名40岁的村妇自称遭受他人性暴力,来到医院要求医生检查并取留性暴力的证据,在接诊医生告知其应当到法医鉴定机构处理时,该村妇却以医生检查行为失当为由将医院起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村妇严某离异多年。3月6日,她在恍惚中感觉有人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但“说不清是什么样的人”,自觉遭受了性暴力。3月8日上午,严某到徐州市某医院妇产科就诊,要求医生为其取留性暴力证据。当接诊医生问其为何过了两天才来医院检查时,严某支支吾吾说有其他事情耽搁了。医生遂对严某进行了例行检查,并告知其取留证据应当到法医鉴定机构。随后,令医生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严某突然自称医生刚才检查过的私处发热,且小腹痒痛,无法行走,并认定系医生检查行为不当所致,继而要求医院给予赔偿。对严某要求赔偿的行为,徐州市某医院严词拒绝。 5月,徐州市医学会对该病例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原则及操作常规,患者所述症状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关”,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对该结论严某未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6月,严某聘请了两名法律工作者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州市某医院承担经济及精神损失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原则及操作常规,原告所述症状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关,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对该结论原告未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严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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