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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无演出 艺人与经纪公司互告违约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6-09-20 14:40:02


    刘颖(艺名吉云娜)是一个艺人,她与北京彩碟星际文化艺术交流中心签订了一份演出经纪代理合同,后她以该经纪公司2年内没给她安排一次演出为由,将自己的经纪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可获得的利益损失4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刘颖委托了两个正在读法律的研究生代理她出庭诉讼。原告诉称,2004年4月2日,刘颖与北京彩碟星际文化艺术交流中心签订了《艺人演出经纪代理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艺术中心须安排刘颖每年至少演出20场,两年累计应当不少于40场,根据每场税后不低于1000元的约定,刘颖两年内所应获得的最低收入应不低于4万元。刘颖说,合同签订后,她一直履行合同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艺术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但是,自合同签订以来,艺术中心根本未安排刘颖进行演出,刘颖未得到任何演出收入。

    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艺术中心安排刘颖演出每年少于20场,刘颖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为此,刘颖要求艺术中心赔偿她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损失4万元,并解除他们之间签订的《艺人演出经纪代理合同》。  

    被告的代理律师出庭应诉,被告在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的同时还提出了反诉。被告称,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给原告安排了演出,设计制作了服装,拍摄了MTV,但原告无故没有参加,是原告违约在先,还给被告造成了损失,现反诉要求原告赔偿5.2万元。合同约定的演出一年不得少于20场,意思是三年内只要有一年不少于20场。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答辩说,反诉人为刘颖投入的费用是合同约定应该由艺术中心承担的为履行演出合同作准备的费用,而不应由刘颖承担。合同约定的演出一年不得少于20场,应该是每年安排的演出不得少于20场。

    由于双方还有需要补充的证据,法庭将择其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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