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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粗心老人摔伤 家政公司赔偿3万
作者:周跚   发布时间:2006-11-03 09:44:05


    老人患病住院,儿女请了一名护工照顾她的起居,可由于护工责任心不强,老人在一次夜间上厕所时摔伤。为此,老人将家政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0月30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方方家政公司赔偿李敏娣老人各项经济损失30260元。

    2005年6月8日,李敏娣老人因胃病住院治疗。6月12日,李敏娣老人的儿子代她与方方家政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书,由公司派一名护工负责照顾李敏娣老人的生活起居,该协议约定护工的工作范围包括协助病人上厕所。

    6月25日凌晨1时许,李敏娣老人欲上厕所,便让睡在病房的护工帮忙,可怎么叫护工都没醒。李急于上厕所,就自行下床,结果没站稳就摔倒了。经医院诊断为右骨股粗隆间骨折,李敏娣做了骨折复位固定手术,9月23日出院。李敏娣老人要求方方家政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及康复护理费等损失未果,遂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敏娣老人的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伤残9级。

    法院认为,李敏娣老人与方方公司签订协议后已履行了付款义务,方方公司应按协议履行安全护理义务,护理李敏娣老人的护工在履行职务期间。护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李敏娣老人摔伤,应由其雇佣单位承担责任。李敏娣老人因轻信自己有能力解决上厕所问题,在没有叫醒护工时即下地,故其自身应对本次事故适当承担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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