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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人员揽活收取高招费被判返还
作者:王玉珍 发布时间:2006-12-11 11:21:21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高考招生不当得利案,因被告林某无权从事高校录取工作,却从原告龚某处收取招生费用3.6万元,造成不当得利,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林某返还原告招生费用3.6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林某,无业,南昌市人。2005年,原告龚某高考上了三本分数线,但是想读二本,于是林某联系上了龚某,承诺可以帮助龚某上二本,但要交3.6万元招生费。同年7月30日,龚某将3.6万元交给林某,林某出具收条。后,在林某安排下,龚某就读于武汉某高校(三本)。在此情况下,龚某多次找到林某,要求退还3.6万元,被告不同意,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林某并非从事高校录取学生的工作人员,其从原告龚某处收取招生费用3.6万元,无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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