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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崔的故事》并非虚构 作者被判名誉侵权
作者:岳嵬 发布时间:2006-12-15 10:00:49
今年52岁的琼海人陈某,工作之余爱好舞文弄墨,生活中的一些小故事也时常能激发他的文学创作灵感。去年8月,他创作的小说———《老崔的故事》在琼海市作家协会主办的刊物《万泉河》第3期上发表了。
作品问世本是好事,然而陈某这篇小说不仅在他就职的学校引起了“震动”,并激起了生活中一位真实的老崔的愤怒。陈某由此卷入了一场名誉权纠纷,日前还为自己创作的这件文学作品付出了法律的代价。 《老崔的故事》丑化了“我” 陈某是琼海市某中学的老师,他在他的小说《老崔的故事》中,生动地讲述了一位姓崔的老师在一所学校的故事。 《老崔的故事》多处对这位崔老师的为人师表作了这样的描写:崔老师将自己姓氏“崔”字写成“催”字、“老崔的课上得不怎么样,照着参考书读,课堂板书就更惨了,一节课下来起码有十来个错字留在黑板上。晚自修辅导时,学生提出的问题,他总是支支吾吾搪塞过去,以至后来下班时总是从前门进去,紧接着便从后门出来,有时干脆就站在走廊里”、“被学生起外号为‘是不是啊’”等等。 小说一发表,在陈某就职的学校里便迅速传开。一时间,陈某的《老崔的故事》,便成老师们茶余饭后私下议论的话题:故事里的“老崔”,是不是就是学校里那个真的老崔? 事情就是这样“巧”。陈某曾有一位同事也姓崔,在该校任职了10年。于是,看过这篇小说的众老师们经过分析,最后作出一致推断:小说里的“老崔”,无论在个人经历、生活和工作环境、语言习惯等,都与那位崔老师酷似,十有八九就是他。 故事很快传到了崔老师的耳朵里。他禁不住仔细阅读了《老崔的故事》,可越读越不是滋味,最终他认定:故事里的“老崔”影射的就是他本人,而陈某在小说中如此详细的描述和刻薄的评价,无异于当众对他进行羞辱。 争议 “老崔”是虚构的还是真人 想到这篇小说使自己成为熟人们的谈资和取笑的话柄,并在学校里传得满城风雨,崔老师积郁甚重。他觉得,陈某应该想到发表这篇小说会给他的生活造成恶劣的影响,而陈某这样做不是有意攻击他,就是对他的名誉极度不负责任。 由于不堪忍受这样的人格伤害,崔老师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说法。 今年2月,崔老师一纸诉状将陈某告到琼海市人民法院,以陈某所写的《老崔的故事》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为由,要求陈某在《万泉河》上向他公开道歉,并赔偿他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在法庭上,陈某承认小说确实是他写的,但他称这篇小说的人物、情节和内容都是虚构的,虚构的内容怎么会对现实生活中的人构成名誉和人格的伤害?而且故事里说的“老崔”,也没有点到崔老师的真名。为此,陈某明确表示,他不同意向老崔赔礼道歉,也不应向老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崔老师则坚持:如果纯属虚构,为什么会让学校的老师们都认为故事里的那个“老崔”就是他? 判决 “老崔”指的就是崔老师 此案经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名誉是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没有特定的人,则无所谓名誉。因此,此案判定陈某的小说是否侵犯了崔老师的名誉,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小说里的“老崔”是否就是现实生活中特定的这位崔老师。 法院终审认为,陈某所写的《老崔的故事》这一文学作品,所描写的主人翁虽然未写明崔老师的名字,但事实上,从该文所写明的姓氏及崔老师所工作的单位、时间分析,与崔老师这一特定人相吻合,已达到足以使熟悉该特定人的其他人以此推断出该文所描写的人实际上就是这个特定人———崔老师,因此,应认定该文事实上是以崔老师这一特定人为描写对象。 终审同时认为,由于该文有多处丑化、侮辱崔老师的失实内容,并且已在一定范围内被传阅,造成了严重影响,使崔老师的名誉受到损害。陈某对于自己损害崔老师名誉的行为要依法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据此,终审判决:陈某在《万泉河》杂志上刊登经法院审查的道歉声明,为崔老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次性支付崔老师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许梓个人认为: 文学作品是人的脑力劳动创造的智力成果,允许作者杜撰人物、虚构情节。在法律上,关于文学作品与某公民的情况近似算不算侵权,应当区别不同载体的作品进行认定和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8-7)的有关规定,在法律实践中——— 对非纪实性文学作品一般认定为: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述对象,只是作品中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仿的,不能对号入座,因为这类作品允许虚构情况、杜撰人文。故该作品不应认定为侵权。 对纪实性文学作品一般认定为:描写真人真事的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名实姓和住址,但所描写的人物在个人经历、生活和工作环境等方面与现实生活中的某一特定人相似,并且达到足以使熟悉该特定人的其他人(如这个人的亲属、同事等)以此推断出该文所描写的人实际就是这个特定人的程度,就可以认定作品中的人物就是指现实生活中的这个人。如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当然,即使是纪实性文学作品,如作品中没有人格侮辱、诽谤的内容,只是时间、地点等个别细节和枝节问题失实,也不构成名誉侵权。 本案法院查明的事实表明,《老崔的故事》关于主人翁“老崔”的描写,在个人经历、生活和工作环境、语言习惯等方面与现实生活中的崔老师极为相似,且崔老师的其他同事,都可通过该小说推断出“老崔”指的就是现实生活中的崔老师,因此,可以认定《老崔的故事》是一篇纪实性的小说,并且是以现实生活中的崔老师为描写对象的。因此,如该小说中对描写对象确有人格侮辱性的内容,就构成了名誉侵权。 来源:
新华网-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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