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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政府驻京办依法给付94名农民工工资
作者:罗海艳   发布时间:2006-12-15 16:04:00


    1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94名进城务工人员诉被告江苏泰兴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劳务纠纷的案件。

    被告泰兴市驻京办事处系北京三泰之星宾馆精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2005年7月至9月底,94名原告在北京三泰之星宾馆工地的土建班组工作,与该工地的负责人孙晓敏(孙小敏)约定日工资为80元。94人共在该工地工作63天,实际得到的报酬仅400元。目前,该项目负责人王飞、孙晓敏现已不知去向。94名农民工起诉要求驻京办事处支付未发放的劳务费,驻京办事处辩称已与金坛公司结清了全部工程款,与原告无劳务合同关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驻京办事处作为“北京三泰之星”宾馆的建设单位,虽然在名义上将该工程承包给金坛公司,但因其未尽到审核工程承包人资质的义务,导致假借金坛公司名义的王飞、孙晓敏成为实际上的工程承揽人。后驻京办事处又仅依据未审核的合同即将工程款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王飞、孙晓敏个人,其上述行为存在重大过失,故其以工程款已付为由不同意支付劳务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劳动者在其付出劳动后,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故判决泰兴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给付肖先生等原告劳务费。

    宣判后,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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