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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鬼夜归错推门误伤他人致死被判赔2万
作者:李乔 邓治团   发布时间:2006-12-31 11:23:22


    广西天峨县的田红旗(化名)因醉酒走错家门并推门误伤他人致死而付出了代价。12月30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终审判决,田红旗赔偿原告医疗费等20505.48元。

    2006年1月23日,张超欢到入赘天峨县八腊乡什里村的儿子张酷升(化名)家过春节时,不慎跌倒致头部左侧颞叶处受伤,有伤口并出血,经找村医草药医治后有所好转。同月30日晚11时许,田红旗酒后到张酷升家门外大声喊叫要张酷升的妻妹开门,并用力拍敲大门和窗户。由于当晚张酷升外出未归,张超欢听到有人敲门,认为是儿子张酷升回来,就起床开门。刚拉开门闩,被田红旗在外猛力推击下的大门门板就重重地撞在张超欢头部的原伤口处,张超欢当即跌倒在地。田红旗则骂了一句就离开了。张超欢跌倒后因伤口出血过多,未能起立。

    张酷升知道父亲受伤后赶回家,但因找不到田红旗,也找不到草药,没有来得及对张超欢采取及时的治疗措施,直到2月2日才由村医医治。张超欢被送县医院治疗后,由于张酷升先前与田红旗协商过每人出一半的医药费,田红旗就认为在县医院就医费用大,其有一亲戚在八腊乡卫生院,就医方便,就与张酷升协商,于2月5日将张超欢转入了八腊乡卫生院治疗。由于病情加重,张超欢于2月7日再被转往县医院治疗,田红旗主动交纳了1000元住院押金。张超欢还是于2月8日18时因医治无效死亡。住院期间,共花医药费1353.80元。嗣后,田红旗没有履行先前与张酷升协商达成每人付一半费用的共识,张酷升起诉。

    天峨县法院认为,由于分不清导致张超欢死亡的破伤风感染的原因是第一次受伤还是第二次受伤诱发,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田红旗有侵权导致张超欢受伤的事实存在,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该院判决:田红旗向张酷升赔偿因张超欢受伤死亡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和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4175.80元的60%即20505.48元(包含预交的1000元)。田红旗不服上诉。

    河池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后,认同了一审的定性和裁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将裁判文书送达了双方当事人。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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