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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不保护 销售商为死伤者买单
作者:罗应亮 杜辉明   发布时间:2007-01-04 14:43:33


    漏电断路器失去保护功能,致一对夫妻一死一伤。12月3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决丰城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熊玖红等人9.8万余元。

    2006年8月8日,因下雷阵雨,丰城市洛市供电公司在晚上8时才将电送至用户,但电压出现时高时低现象。晚8时30分,赖辉真发现旋转的吊扇突然着火,便跑到闸刀处关闭电源,结果触电身亡,同时,死者之妻熊玖红也被电击伤。经检测,丰城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并安装的漏电断路器保护功能已失效,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认为,漏电短路器因产品不合格未起到漏电保护作用,致使赖辉真触电死亡。丰城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销售商,应对其销售的质量不合格产品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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