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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网上"钓鱼" 同伙咖啡店"擂肥"
作者:李力 发布时间:2007-02-01 11:02:51
吉林省吉林市农民李某伙同金某、董某两名男子,以及3名王姓女子,以“网上钓鱼”的方式,采用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迫10余人到“香香咖啡屋”进行高额消费。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6被告人均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李某、金某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3名王姓女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被各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
2006年4月至7月间,李某伙同金某、董某两名男子,以及3名王姓女子,经过预谋分工,由3名王姓女子分别负责在互联网上约网友,将网友骗至北京市丰台区三路居的“香香咖啡屋”进行消费,期间找借口溜走。之后,由李某、金某、董某等人利用语言威胁、殴打等手段向10余名受害人强行索取高额餐费,所取得的钱财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1960元。 李某2004年10月因敲诈勒索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0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金某2005年2月12日因故意伤害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5年8月8日刑满释放。3名王姓女子,最大的21岁,最小的19岁。 现在,董某已退赔人民币4000元,2名王姓女子各已退赔人民币3000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等6人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董某的辩护人认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6人无视国法,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6人的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重新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法院对金某予以从重处罚。 鉴于上述6名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董某,以及2名王姓女子大部分退赔了赃款,法院对上述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关于董某的辩护人认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的意见,法院认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不属于从属或者辅助作用,法院对被告人的此项意见不予采纳。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予以量刑。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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