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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认为使用香皂引起荨麻疹索赔被驳回
作者:郑金雄 郑承茂 发布时间:2007-02-01 14:31:20
1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消费者维权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因消费者无法证明产品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被驳回诉讼请求。有关法律人士表示,现在,因果关系举证仍是消费者维权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难点。
2002年7月21日,原告任生(化名)在厦门富山诚达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购买了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驿动果香型玉兰油多效呵护香皂。8月12日,任生因皮肤出现皮疹到厦门中山医院就诊。8月13日、15日任生因皮疹到厦门市第一医院门诊治疗。8月16日至9月5日,任生在厦门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急性荨麻疹,出院时已治愈。随后,由于与宝洁公司协商索赔未果,任生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宝洁公司、诚达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款型香皂在投入流通前,经广东省技术监督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为合格产品。2002年8月2日至7日期间,任生因感冒分别于2、3日服用“快克”,4日服用“泰诺”,5、6日服用“板蓝根冲剂”,7日服用“牛黄解毒片”。2002年8月11日晚,任生曾饮一杯红酒。 思明区法院认为,按照一般生活常理,消费者购买香皂的目的在于使用,因此可以推定原告使用过上述香皂。但任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病与使用上述香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任生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任生虽然使用了上述香皂,且发生了荨麻疹,但在发生荨麻疹之前,任生因患感冒服用“快克”、“泰诺”、“板蓝根冲剂”、“牛黄解毒片”,且曾饮一杯红酒。从皮肤病学对荨麻疹的描述可以看出,荨麻疹的病因复杂,上述原因均为致病的可能原因。厦门中山医院、厦门市第一医院未对任生所发荨麻疹的过敏原因作出认定,任生又没有证据证明各种因素之间存在原因力大小的区别,亦无法合理排除其中任一因素,因而无法认定使用上述香皂是发生荨麻疹的原因。据此,厦门中院驳回任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编后余思 因果关系脉络难寻 这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因为无法证明损害与使用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败诉的案件。其实类似的因果关系举证难在之前的许多起食品和公共卫生事件中已经出现过。在2005年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被检出碘含量超标后,如果消费者向雀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那么让消费者拿出人身损害和食用奶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有专家建议消费者可以根据“消法”提出双倍赔偿,是最为简便的索赔方式。还有一个明显的例子是,沸沸扬扬的苏丹红事件中,“涉红”商家得以免责的理由就是消费者无法提出苏丹红对他们身体造成伤害的证明材料——即使消费者明确知道自己吃了含苏丹红的食品,他们也无法证明苏丹红与他们身体所受伤害间的“因果关系”。于是,苏丹红事件就以消费者的无法维权尴尬收场。去年,欣弗事件也面临着同样的尴尬结局——因患者的举证难而不了了之。 现在,消费领域日益拓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涌现,但有关规定、标准的出台却明显滞后,给消费者维权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很大不便。我们期待进一步扩大涉及具体消费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使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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