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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偷桑叶被抓为颜面诉他人侵权
作者:黄佳葭   发布时间:2007-02-01 15:27:05


    莫某一时贪小便宜,顺手牵羊偷摘他人地里的桑叶,不料被主人龙某发现。莫某以自己被强行拉着游村名誉受损为由,将龙某诉至法院,要求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费1500元。2月1日上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莫某的诉讼请求。

    莫某与龙某系同村村民,两家桑地相毗邻。2006年10月6日傍晚,莫某到自家桑地捡桑叶时,顺手牵羊偷偷摘了龙某地里的一些桑叶,被龙某的丈夫发现。龙某闻讯赶来后,骂莫某是强盗,并拉莫某到村里找干部解决。双方到村中大晒台时,引来村里一些群众围观。莫某的儿子到场后,与莫某协商,表示愿意赔偿损失。最后,莫某与其儿子从家中拿了200元钱交给龙某后各自回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偷摘被告家的桑叶行为错误,应予批评教育。原告称被告拉其游村示众,构成名誉侵权,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仅有其丈夫及女儿的二份询问笔录,且被告对该二份证据提出异议。法院认为,因二人是原告的近亲属,在没有其他相应的证据相互佐证时,该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的主张,故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的诉请,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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