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播放广告生纠纷 上海教育电视台状告医院获赔一百万
作者:李品才 发布时间:2007-02-11 11:11:00
沪上某医院与上海教育电视台签订了合计费用500万元的栏目与硬广告投放合作合同。在播放过程中,因有新的政策精神,电视台对栏目作了修改,为此,该医院以栏目内容变更为由拒付相关费用。上海教育电视台遂将该医院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医院支付上海教育电视台欠款91万元、违约金9.1万元的终审判决。
2004年年底,上海教育电视台与某医院就2005年度节目与广告投放合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共同策划以“大众预防、保健、医疗、康复、传授科学知识”为主题的栏目播放和硬广告播放。栏目播放每期20分,白天播出,全年共260期,费用364万元;硬广告播放,每次15秒,每天晚间黄金档播出,费用136万元。合作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栏目和硬广告播放一个月后,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通知》。上海教育电视台接到《通知》后,及时复印给了该医院,并按照《通知》精神对原栏目进行了修改,删去了专家职称、地址和电话等信息内容,并继续在相关频道上进行播放。2005年4月,双方商定于2005年5月1日终止合同。双方对1至4月份栏目的合同金额产生异议。医院认为,上海教育电视台后3个月播出的内容与原合同完全不同,因此只同意支付一月份的费用。上海教育电视台则认为,虽然对栏目作了部分修改,但通过整个播放过程,观众观后对医院的认识和印象依然产生效果,医院应该按合同金额付款。 由于医院拒付广告费,上海教育电视台遂将该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上海教育电视台依据合同为医院制作和播放了相关栏目,由于国家工商总局在双方签约履行后,发出广告整治的通知,将某些节目中出现有关信息的情况列为整治内容。因此,上海教育电视台为配合整治即在原制作栏目的节目中,删除嘉宾职称、地址和电话等内容。上海教育电视台作了上述修改调整后,并继续按约进行播放。在修改后的栏目播出前,播放有“**医院特约播出”的文字告知、医院画面和硬广告,栏目播放中间又插播医院硬广告。虽然栏目中未再出现与医院有关的嘉宾、地址和电话等信息,但通过整个播放过程,观众观后对医院的认识和印象依然产生效果,医院仍为栏目播出的受益者。上海教育电视台制作播放栏目是依据合同进行的,该合同为有偿合同。栏目因故作了微调继续播出,而后上海教育电视台又赠送播放医院硬广告,此番情况医院是知晓和认可接受的,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医院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支付相应的费用。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