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吵架人伍某、钱某赔偿劝架人诸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1640元。
伍某、钱某和诸某同是无为县二坝镇雍南社区人。2006年7月29日傍晚,伍某的妻子和钱某为琐事发生争吵,诸某在场就对双方进行劝解。在一旁吃饭的伍某见钱某和自己老婆吵架很是生气,顺手用饭碗砸向钱某,不想没砸到钱某却砸了劝架的诸某,致诸某右腕背部被瓷片割伤。随后,诸某被伍某等送到芜湖市手足科医院就诊,8月7日治愈出院。期间,钱某也给了诸某一些营养费。诸某伤情经巢湖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为:右腕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右手功能部分丧失,也构成十级伤残。此后,诸某为赔偿与伍某、钱某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伍某、钱某本是邻里,理应和睦相处,双方发生口角,给第三方人身造成伤害,依法应承担责任。伍某抛物砸人实施不法侵害,直接造成诸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伍某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是因钱某同伍某妻子吵架引起的,钱某行为也存在不当;加之诸某给双方劝解是保护他二方利益,从公平角度出发钱某也应为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伍某赔偿诸某各项损失共计21640元的80%,钱某赔偿余下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