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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野猪误伤人被判两年赔一万
作者:周军 孙江明 发布时间:2007-02-16 10:48:34
江西省弋阳县农民黄冬广在打猎时,将同伴刘顺金误伤,一枪过去,造成刘某的手臂多处损伤。2月16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黄冬广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黄冬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
2005年3月23日上午11点多,被告人黄冬广与被害人刘顺金、刘君发、刘贵旺、李永发等人手持猎铳到港口镇附近山坡上去打野猪。当天下午4时许,在港口镇王家山山坡上发现了野猪,刘贵旺朝野猪开了一铳,野猪被打伤后往密林山凹上跑,后被刘贵旺和刘顺金发现,刘贵旺和刘顺金分别朝野猪开了一铳,紧接着黄冬广也向野猪开了一铳,子弹打在刘顺金的手臂上。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顺金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乙级。 另查明,被害人刘顺金受伤后,被告人黄冬广支付了2000元医药费。 出院后,因双方在继续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事项上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刘顺金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冬广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8499.22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冬广非法持有枪支一支、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重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依法应予赔偿。经查,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黄冬广辩称他非法持枪是事实,但当时打伤被害人刘顺金是为了救他,因为刘顺金用铳与野猪搏斗,他才开铳,误伤了刘顺金。经查,被害人刘顺金是否存在用铳与野猪搏斗,证据不足,此辩解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误工费、营养费赔偿要求偏高,依法可酌情认定,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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