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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印上老员工肖像 公司被判侵权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7-03-15 15:19:00
自己的照片竟被公司印制在广告海报上,唐先生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3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胶粘剂公司停止使用印有原告唐先生肖像的广告海报,并给付唐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唐先生曾是上海一胶粘剂公司的职工,于2005年6月离开公司另谋发展。早在2003年,公司将唐先生叫去,让他吊在在一块磁砖上,人半悬空中,并拍摄了照片。为防止公司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唐先生提出所拍照片不得以广告形式使用的要求,公司方表示同意。令唐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事后自己吊在磁砖上的照片还是被印在了广告海报上。海报是还注有非常吸引人眼球的语言:“看!胖杰克整个人挂在15分钟前用本公司生产的环氧树脂胶粘剂粘贴的磁砖上。节省时间和劳力、安装后就可放心”。更为直接的是,广告海报还明确标注了公司的的电话、地址等。 唐先生认为公司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侵犯了肖像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停止使用有自己肖像的广告,并判令公司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原告唐先生诉称,自己离开公司不久,就有朋友告知,公司粘胶剂大幅广告中有他的照片,经核查后确实如此。当时,原告就与公司交涉,但公司置之不理。 胶粘剂公司辩称,使用唐先生的肖像是告知过,并征得原告同意的,并且公司也没有以广告性质来使用其肖像,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故唐先生诉请精神损失费5000元无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司的肖像权。当时公司承诺为唐先生拍摄的照片不用于广告用途,但从广告海报而言,公司已将该照片印制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海报。公司称该广告海报未作实际使用,却未能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公司应停止侵权,消除对唐先生的不利影响。公司的行为对唐先生造成了一定伤害,依法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但唐先生未能对公司使用广告的范围作进一步举证,故精神抚慰金的数额由法院酌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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