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行政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石星光被害案:被押158天 蔡某无罪提出国家赔偿
作者:赵利芳 彭小君   发布时间:2007-03-19 09:49:40


    1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原甘肃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石星光被害案三凶徒被绳之以法后,因藏匿了一只案犯的鞋子,从而被提起公诉的被告之一蔡毅喆,最终被宣告无罪而提起国家赔偿,要求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赔偿其被羁押158天的经济补偿11581.40元。

  2006年4月2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蔡毅喆的行为属知情不举,不具备包庇罪构成要件,当庭宣告其无罪,蔡毅喆遂被取保候审。

    后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进行了审理。2006年12月29日,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据此,蔡毅喆认为,自己共被羁押158天,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其11581.40。



来源: 新华网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