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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卖合同被判赔偿受骗房主损失
作者:甄红   发布时间:2007-03-20 14:29:51


    北京市一家名不经传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在收取1500元管理费后,将20份盖有公司印章的合同文本交与他人,结果被他人用来行骗。得知真相的房主为讨损失,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3月12日,经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房地产经纪公司给付房主吕女士房屋租金损失费一万元,房客金女士搬出吕女士的房屋。

    2006年9月18日,吕女士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委托代理合同》,其中约定,吕女士委托该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出租自己在西豪逸景的私产房,每月租金2836元。同年10月18日,该公司业务员交给吕女士两个月房租5672元。5天后,吕女士从租房客金女士得知,该房每月租金是1660元,吕女士感到非常怪异,想不通为什么中介公司赔钱出租房。

    为此,吕女士找到房产公司在崇文区安化北里东方财富商务楼A座716室的办公地点,但一连几天,该处都是无人办公。好不容易与一个自称姓李的男士通过电话联系上,但在约定二天后见面时,不仅没有见到面,连李某的手机和办公电话都停机了。

    后来,吕女士通过公司监督电话与该房产经纪公司在海淀区长河湾的办公地点联系后,才知道,在崇文区办公的人花了1500元买了该公司的20份盖有公司印章的合同文本,现在已人去楼空。

    该公司负责人还表示,估计有十几家房主受骗,公司无力支付这些房款,待抓住罪犯后一并返还。

    吕女士在与该经纪公司交涉无果后,于2007年1月30日将该公司起诉到宣武法院。

    庭审中,因房客金女士租住该房,法庭追加其为第三人。金女士拿出了与该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金女士租房期从2006年10月18日至2007年10月17日,月租金1660元,半年一付房租。金女士拿出收据,证明自己在租房当日就交付了1万元房租、500元房屋押金及108元有限电视费。

    经过法庭调解,吕女士与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房客金女士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吕女士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代理合同》,房地产经纪公司在4月15日给付吕女士房屋租金损失费一万元,房客金女士于3月20日前搬出吕女士的房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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