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行政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警察殴人致伤 公安局被判赔偿
作者:叶超   发布时间:2007-03-21 09:17:49


    燕某因酒后滋事,被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西沟派出所关押,期间被民警殴打致伤。日前,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民和县公安局赔偿燕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900余元。

    2006年6月9日,燕某在酒后与两人先后发生冲突,被民和县西沟派出所民警带至所内关押。期间,燕某与派出所民警发生争执,后经其叔父保释离开派出所。当晚,燕某到民和县公安局报案称西沟派出所几位民警私自动用警械,对他进行拳打脚踢。同年6月13日,燕某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双眼、颈部、胸背部等多处外伤,共花去医疗费5490余元。

    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燕某被西沟派出所关押,释放后立即到民和县公安局报案,并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证实造成人身损害的事实,其举证责任已完成。民和县公安局虽提出燕某的伤情是由第三人造成,但不能提供合理的证据。

    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民和县公安局作为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 新华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