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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仍售专利产品 侵权人被判赔
作者:张慧宁 严万全   发布时间:2007-03-22 16:25:10


    3月21日,青海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原告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获得侵权赔偿2万元。

    2002年10月30日,原告金鹏公司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得自接式轻钢龙骨的发明专利权。2006年5月,金鹏公司发现王某未经允许销售其专利产品。随后,原告向被告王某寄送了《关于自接式轻钢龙骨专利产品的函》,并明确告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销售其专利产品,否则,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被告王某收到此函后仍在销售该专利产品。为此,原告金鹏公司于2006年8月7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王某的侵权行为,并责令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8万元及公证费、差旅费1000元和承担本案诉讼费。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金鹏公司2万元的侵权赔偿,并承担2940元案件受理费。被告王某不服法院判决,并辩称,他所销售的产品是从外地其他公司购进的,并不知道是专利产品,而且也未收到过金鹏公司发来的函,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省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侵犯了原告金鹏公司产品专利权,没有证据证实产品的合法来源。而他在接到金鹏公司发出的停售函后仍在销售,主观上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过错,被告王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高院作出驳回上述,维持原判,责令被告停止销售自接式轻钢龙骨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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