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拍卖公司竞买到门面房后发现建筑面积严重缩水,竞买人一怒之下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3月23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马鞍山市某拍卖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退赔原告王某、曹某短少面积价款、拍卖佣金共计22.4万元。
2006年7月24日,拍卖公司在刊登公告,称于2006年7月28日拍卖位于花山路一层四间门面房,建筑面积约162.17平方米,起拍价76万元。原告曹某与原共同竞买人陈某在交纳76万元保证金后参加了拍卖,并以最高应价122万元竞买成功。2006年8月15日,经拍卖公司同意,陈某将其全部权利义务转给原告王某。次日,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房屋价款122万元和佣金6.1万元。房屋移交后,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该房经房产部门测算,并在2006年9月13日颁发给原告的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为建筑面积134.26平方米。该登记面积比被告公示的面积短少27.91平方米。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拍卖成交后,双方即形成了拍卖合同关系,互为合同相对人。尽管拍卖合同是特殊的买卖合同,但在拍卖活动中仍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拍卖人刊登的拍卖公告所公示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因此,对被告拍卖房屋短少27.91平方米的部分应视为瑕疵,此瑕疵被告在拍卖前并未申明,故对被告抗辩拍卖前已申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赔短少面积的价款之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