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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污蔑丑化亲人 老红军遗属状告《轶史随录》侵权
作者:江建莉 王芳   发布时间:2007-03-29 10:36:35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韩秀雄及子女等人诉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等名誉权纠纷案。该案的另一名被告为该社出版的书籍《轶史随录》的作者洪水平。

    原告诉称,韩秀雄之夫暨其他原告人之父程美兴同志(已去世)系1931年参加红军、193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老战士、老干部,是二级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和解放勋章及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获得者。程美兴同志在1934年第五次反“围剿”期间,中央红军主力即将实行战略大转移之前,随北上抗日先遣队北上,行程万里,战斗百余次,胜利突围到闽、浙地区。之后,程美兴同志在刘英、粟裕等同志的领导下,在浙南游击区坚持了14年艰苦卓绝的敌后游击战争,先后6次负伤,被评为二级甲等残废。1940年至1947年,程美兴担任瑞安县委书记,该地区被省委书记刘英同志称为“浙南的屏障”。解放后,程美兴同志先后在南京军事学院、浙江省军区担任领导工作,1997年离休,2004年12月去世。

    2005年12月,被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了被告洪水平撰写的《轶史随录》一书,其中“C其人”一文,对程美兴同志极尽污蔑丑化之能,虽然该文未敢明指程美兴之名而以“代号C”代之,但该文称“C在历史上有过功绩,刘英曾称赞他领导的地区为‘浙南的屏障’。”实际上已明确了该文所称之“C”正是程美兴同志,许多程美兴同志的老战友、老同志在看到该书后,纷纷与原告联系,对该书中对程美兴同志的污蔑、诽谤表示了极大的愤怒。

    原告认为被告人洪水平在其撰写的《轶史随录》一书中的相关描述严重侵害了程美兴同志及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被告社会科学出版社对严肃的历史事实未尽审核之责,出版发行该书,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应与被告洪水平共负侵权之责。为此,原告等人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停止该书的出版发行,并收回已发行该书,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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