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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见不和 村主任发传单诽谤他人被判侵权
作者:陈立烽 钟富胜 刘春花 发布时间:2007-04-03 16:58:50
村委会内部意见不和,村主任散发传单,其他村支部委员会委员认为这些材料涉及诽谤自己的内容,遂将村主任告上法庭。4月3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根荣停止对原告陈荣菊等六人名誉权的侵害,并在村务公开栏上张贴道歉信。
原告陈荣菊等六人系小洋村委会干部,被告刘根荣系该村委主任。原、被告在一起自用地转让过程中产生意见分歧,致使转让无法顺利进行。被告未经村两委研究讨论,亦未经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私自在自家召开用地项目招标会,六原告和镇领导对其行为予以制止。之后,被告向全村村民及人大主席团散发《公开报告》和《严正声明》书面报告,内含“卑劣手段、绞尽脑汁炮制、不择手段、欺骗群众”等词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被告公然散发传单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名誉,且该材料多处出现侮辱性和诽谤性语言贬低六原告的人格,使六原告的品德、才能、声望、地位等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有所降低。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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