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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商户告"星海日"太阳能空调虚假宣传索赔72万
作者: 王悦   发布时间:2007-04-04 09:23:20


    河南的梁先生因轻信了报纸和杂志上关于太阳能空调的宣传广告而向厂家交纳了代销首付款,但他后来觉得该空调并非广告里说得那样好,于是将生产厂家北京某科技公司和刊登广告的报社、杂志社一并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同时起诉的还有天津、山东、江苏等6家商户。4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7件案子。

    梁先生等人分别在起诉书中称,科技公司在2006年2月23日、2月28日的某报纸和某杂志上的广告版发布招商广告,称“星海日”牌太阳能空调高效节能达70%,通过国家空调质量监督检验巾心检测;专利号ZL92201229.6。原告看到广告后,即找到广告主科技公司并了解相关情况。原告随后向科技公司交纳产品代销首付款80000元。然而,“星海日”牌太阳能空调并不像被告所宣传的那样节能省电并通过国家空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洲,专利号亦属广告主科技公司虚构。

    梁先生等人认为,科技公司违反《中年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之规定,对“星海日”牌太阳能空调产品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欺诈和误导原告,至原告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报社和杂志社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之规定,其应知“星海日”牌太阳能空调产品广告内容虚假,仍予以发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公司赔偿直接、间接损失共计163943.2元,并由市场信息报社、商界杂志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家商户索赔的数额各有不同,总计金额高达72万余元。

    作为本案的第一被告空调的生产厂家科技公司认为,他们销售给原告的空调经过了国家空调设备质量认证中心的检验和认证,有专业证书,不存在虚假广告的问题。同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空调节能效果不能达到70%。原告与他们之间的合同可以证实原告购买空调是一种经营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他不是消费者,即使是虚假广告,原告也不能以此主张侵权。

    而报社和杂志社的代理律师均表示,当时科技公司做广告宣传时,向他们提交了经营执照复印件、相关的检测报告、“3C认证”等书面材料,他们对科技公司的广告已经作出了形式上的审查,同时他们也在广告上提示:“经营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已经尽到了相关的义务。据此,二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与他们没有直接的关系。

    目前,此案还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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