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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告副总经理私吞货款 法院裁决不属经济纠纷
作者:张留兵 伟明   发布时间:2007-04-04 14:47:58


    朱某是苏州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还担任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可是朱某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销售后,却将货款吞入了囊中,公司随即将朱某告上了法庭。4月4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苏州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诉状中称,2006年9月3日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该公司发送了苏州国税稽检税务检查通知书。公司方才得知在朱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以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了27.4万元的产品,并让对方将其中的81330元货款汇入其个人帐户中,从而导致公司的税收41446.58元无力偿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朱某返还公司财产81330元、赔偿因朱某不及时开具发票给公司造成的滞纳金、罚款损失、其他经济损失434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朱某没有到庭,也没有作出任何书面答辩。    

    法院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并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朱某的行为已涉嫌侵占公司财物,该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当即在庭上表示等裁定生效后公司将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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