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司乘人员出言不逊,自认受侮辱的残疾人汪某将巴士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70565元,并要求公开对赔礼道歉。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
2006年12月,原告汪某乘坐被告邵阳某巴士公司的8路公交车,向该车司乘人员出示了残疾证,但司乘人员仍要求汪某购票。汪某认为按现行法律、政策,残疾人不应购票。该车司乘人员对汪某说:“你讲得再多也没有用,就是四脚着地爬上车来的人也要投钱(指购票)。”汪某听后气愤地指责司乘人员这种说法没有社会公德。该车司机马上将车停下来,气势凶凶地指着汪某说:“你投不投钱?”并用各种言语对汪某进行恐吓和威胁。汪某当时气得浑身颤抖,后一纸诉状将该巴士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70565元,并要求该公司在《邵阳日报》或《邵阳晚报》上公开对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之规定,残疾人享有优先购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权利,其携带必备的辅助器具予以免费。原告汪某属肢体残疾人,乘坐公交车享有优先购票搭乘的权利,但不享有免费搭乘的权利。被告公司的司乘人员要求原告汪某购票合法有据,但对汪某应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尊重,对原告汪某不购票的行为应当多做解释工作,采取简单、强硬的言语指责是不妥的。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汪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巴士公司也从中吸取了教训,并表示以后要对员工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