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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雪、赵宏博服装代言酬金案开庭 法庭辩论激烈
作者:李力 王悦   发布时间:2007-04-09 10:16:06


    作为某品牌服装代言人的著名花样滑冰运动员申雪、赵宏博,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演出报酬,便一纸诉状将该品牌服装的厂家——北京金由美国际服饰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其立即支付5万元的服务酬金。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演出服务合同纠纷案。

    申雪、赵宏博在起诉状中称:2006年6月10日,他们与金由美公司签订了《委聘艺人合约》,约定金由美公司聘请二人为其商品提供宣传演出服务,服务酬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合同签订后,金由美公司在支付了首期酬金5万元后,拒不向二人支付第二笔服务酬金5万元。后虽经多次催要,但金由美公司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支付。他们认为,金由美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要求金由美公司立即向二人支付服务酬金5万元。

    法院开庭时,申雪、赵宏博并没有在法庭上出现,而是委托了一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律师当庭出示了一份公证书,用以证明2006年6月29日,申雪、赵宏博穿着该品牌的服装出席了金由美公司组织的签约宣传活动,金由美公司已在其相关网站上使用了二人的照片,因此,申雪、赵宏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金由美公司其应当支付酬金。

    金由美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合约中第2条中约定申雪、赵宏博需要参加电视广告片拍摄、指定商品平面拍摄、出席宣传活动等。而签约仪式只是在公司内部举行的,并不属于宣传活动,且网站上的图片都不是专门为品牌进行的平面拍摄,只是签约当场的照片。而目前在二人广告片、平面拍摄、出席宣传活动的三项合同义务都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公司不同意向申雪、赵宏博支付酬金,但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代理人针对参加的签字仪式是否可以认定为参加宣传活动,当时的照片是否可以认定为平面拍摄展开了辩论。申雪、赵宏博的代理律师说,根据合同凡是在传播领域使用了原告的肖像都属于使用,而平面拍摄并没有约定是专业的摄影是在专业地点,平面拍摄就是穿着被告服装拍摄照片,原告参加的签字仪式正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宣传活动;而金由美公司的代理人坚持认为,所谓平面拍摄应是专业摄影师在专业地点拍摄,而不能是原告参加被告签约仪式的活动照片。参加指定商品的宣传活动,应有一定的时间长度,且面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促销活动。在商业展厅参加签约仪式是在公司内部,不是面向公众。

    虽然就此问题争执不下,但当法官问及双方是否有调解意向的时候,双方的律师均表示可以回去和自己的当事人商量后再给法院答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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