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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批号张冠李戴 消费者起诉商家
作者:杭瑶瑾   发布时间:2007-04-10 09:06:26


    一消费者购买食品因包装上的批号与卫生部网上查到的不同,而对销售者北京华普联合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8.5元;增加赔偿8.5元。4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2岁的原告蒋先生诉称,他于2006年12月30日在被告处消费8.5元购买了由山东金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丝红低糖阿胶蜜枣一袋,上面有“保健食品,卫食健字(1998)第2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字样。原告在食用后在国家卫生部的网上查询到,卫食健字(1998)第284号所对应的产品为智神牌阿胶蜜枣(原名:阿胶蜜枣),并不是原告所购买的产品。

    蒋先生认为,根据国家工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被告的销售行为不但触犯了法律,而且还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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