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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字顺序不同引纠纷 粤"菜根香"赢了京"菜香根"
作者:张晓津 发布时间:2007-04-12 10:16:58
因认为侵犯自己“菜根香”的商标权,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菜香根民族园路酒楼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北京菜香根民族园路酒楼有限公司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在《北京晚报》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5万余元经济损失。
广州饮食服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诉称,公司在第42类“餐馆”服务上享有“菜根香”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司发现北京菜香根民族园路酒楼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餐馆的户外广告、宣传横幅、店面牌匾、菜单以及订餐卡上使用了和涉案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菜香根”文字标识。北京菜香根民族园路酒楼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判令北京菜香根民族园路酒楼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约50万元;并在《北京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北京菜香根民族园路酒楼有限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菜香根民族园路酒楼有限公司使用的“菜香根”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菜根香”相比,二者均使用了“菜”、“根”、“香”三个汉字,仅在排列顺序上存在差别,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二者属于近似商标。因此,北京菜香根民族园路酒楼有限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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