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园夜半无名火殃及邻居 管理者被判赔偿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7-04-16 11:17:08
公园内搭建的棚子突然着火,大伙袭击了紧邻公园的一家服装店。为此,服装店夫妇俩将公园告到了法院。4月13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徐州市燕子楼公园管理处被判赔偿刘某夫妇各项损失39792.5元。
刘某夫妇是一对下岗职工,为生计夫妻俩计划开办一处服装店。几经考虑,二人选定了紧邻徐州市燕子楼公园北门处的一家门面房,开办了金蚕丝雨服装店。 2006年11月15日晚23时32分左右,燕子楼公园北门园内搭建的棚子着火,火势迅猛,很快便蔓延至与其相邻的园外刘某夫妇经营的金蚕丝雨服装店。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展开施救工作,并于2006年11月16日封闭了金蚕丝雨服装店及该店后10米内区域,直至同年12月27日才解除封闭,但火灾原因未查明。公安机关对金蚕丝雨服装店的直接火灾定损为6955.5元。后双方为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在法院审理期间,经法院委托鉴定,金蚕丝雨服装店的装修价值为2710元、服装价值为26710元、残值为2381元。 法院认为,被告燕子楼公园管理处系园内所搭建棚子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搭建时即应预见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但本起火灾的发生表明被告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即使该次火灾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原因不明,仍然不能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徐州市燕子楼公园管理处赔偿刘某夫妇各项损失39792.5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