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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高婷婷名誉权案败诉 涉嫌妨碍公务今被捕
作者:祝茜 发布时间:2007-04-16 16:05:00
4月16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准变性美女”高婷婷起诉的名誉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为高婷婷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在高婷婷领取判决书将要离开法院的时候,又被朝阳警方予以逮捕送上了警车。
原告高婷婷是一名变性人,变性手术目前已经进行了一部分。不久前,他在北京的王府井书店购买了一本名为《纠正上帝的错误》一书,这本书是2005年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出版的,作者为杂文作家邵传烈(笔名吴兴人),书中提到原告,并写有:“也有时会出现一些芜杂的色彩,”“许多市民认为此举不雅,有悖社会伦理让人不舒服”“煞费苦心结果适得其反,这也是想借变性人做广告大赚一笔所始料不及的”等文字。高婷婷认为此文章未经自己同意,使用了自己的真实姓名,且言语用辞带有贬义色彩,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及生存权。该书在王府井等书店销售,该文章还被新浪网转载,高婷婷便将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作者邵传烈、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邵传烈、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各自赔偿其精神损失38万元;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赔偿10万元;并删除该书和新浪网中相关内容。 法庭质证中,高婷婷向法庭出示了书中引用的文章原稿——山东省《生活日报》刊登的题为“变性美女成揽客招牌”的文章,称自己并未同意此文章作者发表该篇报道;而被告未经自己同意引用了这篇报道,属于侵犯自己隐私权的行为。 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代理人辩称,该书文中所指是针对餐馆老板的此种经营手段进行了评论,文中并未针对原告本人,对原告的变性行为,被告是尊重和理解的;原告作为准变性人的事实,在被告出版该书之前,已经被媒体广为报道,原告多次向媒体公开过自己的变性经历,还曾就著作权起诉过相关媒体,原告的变性人身份也已经不属于原告隐私范畴,因此,《纠正上帝的错误》一书的出版并未侵犯原告隐私权。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书作者第二被告邵传烈的代理人称,书中涉及原告内容的事实,已经经原告同意被多家媒体报道过,原告为酒店做的灯箱广告就公开设在酒店门口,因此,原告的变性人身份已经公开,不属于个人隐私,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 本案第三被告王府井书店和新浪互联网公司均称,作为书店仅有从合法正当渠道购进图书进行销售的义务,作为网站也仅有经出版单位同意进行转载的义务,并没有义务审查文章本身内容是否属实,新浪网也已经在接到起诉书后删除了有关高婷婷的相关内容,二被告的经营行为并未侵犯原告名誉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东城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涉案书籍中所涉及的原告要变性的内容是否为原告隐私范畴以及涉案书籍中所载部分词句是否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书中所述的的内容是对餐馆使用高婷婷的姓名和肖像制作了写有“来自特别报道的变性美女—高婷婷真诚服务”的广告牌悬挂于该店门外并经媒体报道等事实的一种认识和评判。其中虽引用了部分已在媒体中发表过的文章内容,但上述文章中涉及原告的变性事实是已经原告同意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其已不构成原告的隐私,且该文章并未捏造事实丑化原告的人格及侮辱、诽谤原告。被告邵传烈依据原告的公开事实,撰写涉案书籍中有关原告变性的内容,不属于宣扬原告隐私或者捏造事实丑化原告人格的情形,不构成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也未侵犯原告的生存权、发展权。而被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王府井书店、新浪公司在出版发行、转载、销售涉案书籍过程中亦不存在对原告的名誉侵权行为,故原告依据其诉讼理由认为四被告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生存权、发展权,并造成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甚至无法稳定工作、居无定所的严重后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原告高婷婷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高婷婷表示,自己将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并提交新的证据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表示今年将是自己的“维权年”,自己还会起诉电视台违反约定,侵犯自己合法权益。 就当高婷婷领取了判决书,走出法院时,被赶来的朝阳警方宣布因其妨碍公务依法对其予以逮捕,高婷婷被带上了警车离开了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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