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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签名"超期服役" 羽毛球名将董炯告赢七公司
作者:李思 发布时间:2007-04-17 10:26:48
因自己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在了多种规格、型号的维尔胜品牌系列羽毛球拍和羽毛球线上,著名羽毛球运动员董炯将“WILSON”品牌羽毛球等运动系列产品在中国的总代理商深圳市维尔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及该产品的六个经销商一并告上法庭,以侵权为由要求7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及费用共120余万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董炯以维尔胜公司在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期间,未经董炯许可在生产、代理销售的多种规格、型号的“WILSON”(维尔胜)品牌系列羽毛球拍和羽毛球线上使用其肖像和签名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董炯认为北辰购物中心、安贞华联、燕莎友谊商城、西单太平洋百货、利生体育、炫动体育作为上述产品的经销商,在未审查产品的合法性、核实是否有权使用他人肖像和姓名的情况下销售了上述产品,应与维尔胜公司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董炯要求所有被告未经许可不得在“WILSON”(维尔胜)羽毛球产品上使用董炯的肖像和姓名以及不得销售带有董炯的肖像和姓名的“WILSON”(维尔胜)羽毛球产品;要求所有被告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要求维尔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购买球拍的费用5850元、公证费6000元、律师费50000元,北辰购物中心等六经销商对上述赔偿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而本案所有被告则以董炯曾与维尔胜公司签订代言协议,维尔胜公司在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有权使用董炯肖像和姓名;在合同到期后,由于产品滞销,在一定时间内对于2003年生产的产品继续进行销售属于正当销售为由,均不认可对董炯存在侵权行为,不同意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维尔胜公司超过双方约定期限在产品销售中使用董炯肖像和姓名的行为属于对董炯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北辰购物中心北辰购物中心等六经销商在销售“WILSON”(维尔胜)羽毛球产品的过程中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在“WILSON”(维尔胜)羽毛球产品已无权继续使用董炯肖像和姓名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产品,对此均应向董炯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维尔胜公司对此负有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此,法院判决,上述被告未经董炯许可不得在“WILSON”(维尔胜)羽毛球产品上使用董炯的肖像和姓名;不得销售带有董炯肖像和姓名的“WILSON”(维尔胜)羽毛球产品;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董炯公开赔礼道歉;向原告董炯连带赔偿购买球拍费用五千八百五十元、公证费六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维尔胜公司向原告董炯赔偿经济损失十二万元;北辰购物中心等六经销商分别向原告董炯赔偿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被告深圳市维尔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董炯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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