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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电鱼儿闷死塘中 村委会提供不合格设备需埋单
作者: 鸿雁 发布时间:2007-04-17 11:01:27
老吴承包鱼塘养鱼,不料因停电整改鱼儿闷死塘中,欲哭无泪的他将供电部门及鱼塘所属单位告上法庭。今天上午,法庭经两审终审,改判提供养鱼经营设备不合格的鱼塘所在村委会赔偿鱼塘承包人老吴经济损失3万元,驳回承包人老吴对村委会下属村民小组及供电部门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查明,2001年2月22日,麒麟区三宝镇村民老吴与三宝村委会第四、第五村民小组签订大烂塘(地名)养鱼承包合同,村民小组将其所有的大烂塘130亩水域及村委会所有的烂塘抽水站承包给老吴使用。承包期从合同签订次日至2003年2月23日止,村委会代表王某同时在承包合同上签了字。尔后,两村民小组出具证明,证实承包期延长至2007年2月28日止。 2004年6月23日,供电部门稽查发现老吴有窃电行为,当日下发违章用电行为处罚通知给烂塘抽水站,决定停止供电并要求抽水站15日内接受处理。次日,供电部门作出补缴电费306元并处罚款918元的处理。接处罚通知后,老吴以抽水站名义缴纳了电费及罚款。 2004年6月25日,供电部门以不符合安全用电名义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指出“变压器达不到安全要求,已不具备供电条件”,要求抽水站同月27日前将变压器搬迁围墙外,用双水泥杆双筐架整改。随后,供电部门以抽水站拒不整改为由,未予供电。 2004年8月14日,老吴承包养殖的鱼群浮头死亡若干。据当地水产部门估算,大烂塘鱼塘损失量应按照全年渔业估产总量计算。经多次找有关部门协商无果,老吴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及村委会下设的第四、第五村民小组和供电部门一并诉进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各种损失25万余元。 麒麟区法院一审认为,老吴在承包期间,未与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就变压器整改协商处理,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村委会下属第四、第五两个村民小组各自赔偿老吴经济损失2万元,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老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以承包期内,老吴是直接的用电户,与供电部门建立了供用电合同关系,供电部门停电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村委会及下属村民小组承担,同时老吴在鱼儿死亡后,未就鱼儿死亡原因及死亡鱼儿价值进行鉴定等提出上诉, 请求改判。 曲靖中院审理同时查明,老吴与村委会下属第四、第五村民小组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电站属村委会所有,现有机房两间 、变压器一台、抽水机、电机及配电设备、高低压线路供乙方(老吴)使用。承包期内由乙方维修,维修费、电费以及其他费税由乙方支付。 曲靖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老吴有对变压器及配套设备进行维修义务,因发生老吴窃电行为,供电部门下发整改通知,老吴仍未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维修义务,同时在停电整改长达一个半月的时间中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造成损失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村委会作为变压器的产权人,其提供给老吴经营的设施达不到安全用电要求,导致老吴鱼塘处于停电状态,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村民小组将其所有的水塘承包给老吴,合同约定对变压器及配套设施的维修义务作了明确,其无合同义务,不承担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终审改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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