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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歌手邰正宵演唱作品版费纠纷案一审宣判
作者:李 扬 发布时间:2007-04-18 14:28:01
台湾歌手邰正宵演唱专辑《蓝色贝壳》经台湾多利安有限公司授权,由上海星丝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大陆出版发行录音磁带和CD光盘。然而,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对各自约定的义务存有分歧,导致两家公司因版费纠纷而对簿公堂。4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出版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星丝雨公司支付多利安公司20万元版费;同时,多利安公司赔偿星丝雨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
2006年5月,多利安公司与星丝雨公司签订了一份《合约书》,约定由多利安公司独家授权星丝雨公司在大陆地区与海外同步发行《邰正宵-蓝色贝壳》卡带和激光唱片各5万(盒)张,多利安公司对作品享有录音著作权,星丝雨公司在该作品经行政审查通过后的30日内向多利安公司支付20万元版费。 然而,卡带和激光唱片在大陆发行数月后,星丝雨公司却一直未支付版费。为此,多利安公司以违约为由将星丝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0万元版费 。法院受理后,星丝雨公司则针对多利安公司的诉请提出反诉,今年3月,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星丝雨公司反诉称,《合约书》中约定,星丝雨公司在大陆地区与多利安公司在海外同步发行系争作品。合约签订后,星丝雨公司积极办理审批手续,获得文化部批准后即开展印刷、生产、发行等工作,但多利安公司擅自提前在台湾省发行了这一作品并在该公司开办的网站上提供该专辑歌曲下载服务,导致星丝雨公司发行的卡带和激光唱片在大陆市场上严重滞销并遭大量退货。由于多利安公司违反“同步发行”约定而造成星丝雨公司的资金损失,故要求法院判令多利安公司赔偿星丝雨公司 19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对星丝雨公司的反诉,多利安公司却认为,双方虽约定应同步发行,但合同中的“海外”是指国外,台湾省并不包括在“海外”之内;而“同步发行”指在同一时间段内同时发行,该时间段在三、四周之内均应属合理范围,故多利安公司提前在台湾省发行唱片并未违反合同约定。而且,星丝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与多利安公司提前发行唱片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要求法院驳回星丝雨公司的反诉请求。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合约书》约定,星丝雨公司负有于政府审查通过后三十日内支付多利安公司版费的义务,因系争作品已于同年6月12日获得文化部批准,星丝雨公司在庭审中亦表示该约定应予以履行,故对于多利安公司要求星丝雨公司支付版费人民币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星丝雨公司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从合同签订的目的来看,多利安公司不应将台湾省排除在其应负有同步发行义务的地域范围之外。多利安公司所辩称的相差三、四周也为“同步”的意见,显然不具有合理性,法院不予采纳。作为星丝雨公司,系争作品在行政审查批准后才能发行,而多利安公司却在行政审查批准前、先于星丝雨公司19天发行系争作品并在网站上提供下载服务,此举明显违反了合同中“同步发行”义务的约定。结合星丝雨公司发行系争作品后发生了大量退货的事实,可以认定星丝雨公司的经济损失与多利安公司违约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多利安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星丝雨公司对诉请的经济损失金额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法院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上述赔偿数额。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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