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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员持款加油款被抢 法院认为公司担主责
作者:郑金雄 白良德   发布时间:2007-04-19 16:53:56


    加油员在工作时被抢,损失的公司资金是由公司承担还是员工个人承担呢?记者今天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二审已开庭。

   毕金霞是厦门友尚石化公司加油站加油员,从2005年6月起任领班。2006年8月6日早晨6时20分,各加油员都在正常给车辆加油,毕金霞拿着一大沓加油款在清点。这时,一辆摩托车开到毕金霞跟前,毕金霞一手拿钱一手给摩托车加油,摩托车上的人上前抢走钱款并迅速跳上摩托车逃走。虽然毕金霞及其他员工立刻追赶,但为时已晚。事后虽有报警,但未能将被抢款项追回。

   石化公司认为,毕金霞违反公司关于全体员工收银包中现金不得超出1000元的工作规定,没有将超过1000元的加油款投入投币箱,且持款加油,以致歹徒将其手中的1万元加油款抢走。依照公司规章制度,毕金霞应对损失中的9000元承担责任。2006年8月16日,友尚石化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毕金霞作出处理决定:要求毕金霞赔偿因其违规操作而给公司造成的额外经济损失9000元,并决定每月在其应得的工资及奖金中抵扣,直至扣完为止。

   毕金霞认为,由于当班工作十分繁忙,自己没有时间将现金投入投币箱,且钱款是在上班过程中意外被抢,是公司保安不力,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对于根据公司规定让员工承担超出1000元的损失,是不合法的。

   今年2月,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认为,毕金霞曾是该石化公司的老员工以及领班,对于加油站的工作情况应当十分了解,对于携带大额营业款的危险性也应当十分清楚,清楚公司有员工在工作期间所携带的营业款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应投入保险柜或投币箱的规定。而时任加油站领班的毕金霞持超额款项为客户加油,给歹徒造成可乘之机,将其手中所持加油款1万元抢走,对石化公司损失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对该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毕金霞的过错行为是由于石化公司对员工培训不周、督导不力,且第三人致害行为能够顺利发生,亦可部分归责于石化公司保安工作不到位,这是造成被抢事实发生的主要原因,故石化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

    现在款项已无法追回,石化公司的经济损失确已产生,由于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承担能力,石化公司、毕金霞对于被抢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承担70%和30%为宜,即毕金霞对于损失应承担3000元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石化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此案还在二审诉讼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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