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河南农民状告百度侵犯名誉权案撤诉 称已得到补偿
作者:王泓毓 张军委   发布时间:2007-04-25 09:03:27


    曾轰动全国各大新闻媒体的河南农民冯银保状告百度公司一案,又有新进展,原告冯银宝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4月24日,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同意冯银宝的撤诉请求,并当庭送达了裁定书。百度公司代理律师汪开雄和河南农民冯银保握手言和。

    冯银保是河南省获嘉县的一个农民,2002年他筹资组建了一个生产草绳机的工厂。2005年5月份,冯银保的工厂的销售量突然大幅度降低,后来他发现,在百度网站上有大量的帖子和回贴用极其下流、庸俗、不堪入目、极其夸张的语言对他经营的永富草绳机厂及其本人进行辱骂、诽谤,对永富草绳机厂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造成他经营的草绳机厂销售业绩直线下滑、濒临破产。冯银保多次致电百度要求删除上述帖子,但百度的工作人员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2005年7月15日,冯银保委托的律师函告百度要求立即删除帖子并要求一周内提供发帖者个人资料,第二天,百度才将诽谤信息删除,但并未提供发帖者的任何信息。2005年8月31日,冯银保向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百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他们的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经营,百度网站的网络服务器也存放在北京市,而不在河南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经过审查获嘉县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裁定,获嘉县作为原告住所地同时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管辖权。百度网络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2005年12月19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06年3月9日上午,获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 法庭上,百度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是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贴吧不属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管理,而是属于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2006年4月11日, 冯银保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同意冯银保的撤诉请求。

  2006年5月18日,冯银保再次向获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和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由原来的1元变更为两万元。

  2006年7月31日,获嘉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审中,双方代理律师就冯银保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百度在线和百度网讯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以及是否构成侵权、原告冯银保的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原告认为,被告百度网讯、百度在线作为网站www.baidu.com的经营、管理者,有义务对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管理,但被告并未履行审核、管理义务,致使大量对原告经营的草绳机厂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进行诋毁的帖子在www.baidu.com网站上持续存在了很长时间,从而导致原告所经营草绳机厂的名誉受到了严重损害,使草绳机厂销售业绩直线下滑,现在濒临破产,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百度在线的代理律师认为,持有“baidu贴吧”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的主体是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和原告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在本案中将百度在线列为被告是诉讼主体错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百度在线的起诉。

    被告百度网讯的代理律师认为,针对“baidu贴吧”中与冯银保及永富草绳机厂有关的帖子,百度网讯作为该网站的经营者依法履行了法定的管理责任,不存在过错。本案的案由和事实均是企业的名誉侵权案,由于主张权利的“获嘉县冯庄镇永富草绳机厂”的工商营业执照在2004年12月31日已经到期,其主体资格在起诉前早已终止,因此,冯银保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不享有包括名誉权在内的民事权利。原告要求百度网讯赔偿20000元经济损失没有证据支持,不能够成立。原告要求网站提供帖子发布者的个人资料,于法无据,而且由于过了法定的60天的保存期限,网站在技术上已无法实现。

    庭审中,双方代理律师一致同意法庭进行调解,但当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休庭后,主审法官在庭外进行了调解。

    2007年4月24日,记者采访了撤回诉讼请求的冯银保,他说,百度公司给了他一定的补偿,他表示不再打这个官司了,节省下时间好好料理自己的工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