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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反流氓软件案胜诉 百度获赔30万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7-04-25 11:32:48
在“4.26”第七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北京的首例反流氓软件案一审宣判,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状告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和侵犯著作权胜诉。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判令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百度网讯公司在递交给北京一中法院的诉状中称,百度网讯公司拥有www.baidu.com中文搜索引擎网站。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很棒小秘书软件的著作权人,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系很棒小秘书软件产品北京地区授权总代理。2004年8月起,二被告在其各自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很棒小秘书软件。用户下载该软件后,该软件在windows启动时即自动运行,当用户在原告所属的百度网站进行搜索时,键入相关关键词,该软件会在百度网页搜索结果页面右下侧强行插入预置的广告页面,使百度搜索页面发生重大改变。该广告页面不能被拖动,30秒后自动消失。 原告称,百度网讯公司对百度网页享有著作权,二被告利用很棒小秘书软件未经原告许可强行改变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网站页面著作权的侵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原告的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增加广告,使原告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破坏了原告的商业运作模式,削弱了原告搜索引擎的竞争力。且被告在原告的搜索页面强行插入广告,极易引导或带走原告网站的访问者,导致原告的访问量减少,损害了原告网站的经济效益。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导致用户误认原告的搜索界面风格不统一,从而侵害了原告的商誉;原告曾多次与被告联系,但被告置若罔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利用很棒小秘书软件对原告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很棒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百度网讯公司网站的知名度及市场份额,进行商业性运作,并从中获利。同时,很棒公司未经百度网讯公司许可在百度搜索结果页面上强行添加广告窗口,遮挡了百度搜索结果网页的部分广告位置,使百度网讯公司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服务,破坏了百度网讯公司的商业运作模式,损害了百度网讯公司的经济利益,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百度网讯公司的商誉。 很棒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市场行为准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锐聪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很棒公司广告产品的性能及其实现方式的情况下,帮助很棒公司招揽和维护广告服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其应与很棒公司就侵犯百度网讯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锐聪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利用很棒小秘书软件对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家公司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各自网站首页位置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两公司赔偿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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