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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展展位不如愿 会员法庭上要求确认优先权
作者:王磊   发布时间:2007-04-25 13:52:05


    第十二届上海国际汽车展览会即将落下帷幕,第十七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将于2007年5月4日登陆上海。但展会还未召开,身为中国自行车协会会员的参展商大行车业(深圳)有限公司即与主办单位中国自行车协会发生了纠纷。会员在展会中是否享有优先权?会员优先权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法律如何来保护会员的优先权?据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于4月26日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大行车业(深圳)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是专门从事自行车设计、开发、生产的台资企业,在2001年6月18日加入了中国自行车协会。根据该协会的章程,原告享有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2006年4月17日,原告参加了由被告主办的第十六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享受了协会会员的服务与优惠。

    第十六届展会结束后,被告即向原告发出了第十七届展会的招展书,招展书及被告对外公布的报名截止日期均为2007年2月底。原告为了在第十七界展会上争取到一个较好的展位,提前5个月,在2006年9月11日即向被告发出了第十七届展会的参展回执,预定了E1馆160平方米的展位面积,并着手准备展览事宜。后,原告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称该展位已经没有了,原告继而要求被告提供其它场馆内可满足160平方米的展位,被告却说“只要你们要的展位都没有!”。但当原告以其它企业名义询问时,被告却又称可以提供合适展位供以选择。

    据原告了解,一些企业,不仅比原告报名时间晚,而且不是被告的会员,都预定到了合适的展位,唯独原告预定的展位被告不能提供。原告认为,第十七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是被告主办的,面向的是整个自行车行业,也是被告向其会员提供的一项特殊服务,在非会员企业都能得到服务的情况下,原告作为被告的会员,更应享有接受服务的优先权。现被告以种种理由不给原告提供合适的展位,已经侵犯了作为原告作为会员的优先权,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告享有参加第十七届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的优先权,由被告组成的组委会提供合理的展位服务并向原告书面道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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