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业主轿车被炸毁 相关单位共同担责
作者:肖大明 李朝辉   发布时间:2007-04-26 13:48:58


    停放在小区的汽车被电缆井爆炸损毁,为索赔偿赵先生将相关单位一并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电力公司、开发商、停车场管理公司共同赔偿赵某车辆损失。

    2005年7月,赵先生花8.78万元购买了一辆福特轿车,2006年2月13日,赵将车停在小区停车泊位上。2月17日,上午10时许,停车泊位处一电缆井发生爆炸,导致赵的车辆损坏。经电力部门勘查,分析为电缆井内流入污水,浸泡电缆,引起电缆接头损坏,点燃沼气引发事故。事故发生后,赵的车辆维修报价维修费已超过购车价款。

    赵某起诉到法院称,电力公司、开发商、停车场均有过错,要求电力公司、开发商、停车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电力公司认为,爆炸的电缆井是开发商投资,属小区共用设备。开发商对其所有的电缆井疏于管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事故发生负责。停车场将属于电力保护区范围施划为停车泊位,违反《电力设施维护条例》规定,亦应承担连带责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认为,赵的车辆受损与公司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停车场将停车位设置在电缆井所在位置,不符合相关电力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电力公司对电缆井负有法定正常维修、维护义务,电力公司应承担对电缆井未尽到正常维护、维修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开发商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认为,公司在小区内施划停车泊位,并提供有偿管理服务是经过市政管委备案批准的。自己没有过错,不是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赵某、停车场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内,由停车场管理公司提供车辆管理服务,并计时收费,双方形成有偿管理服务关系。停车场作为车辆停放管理企业,其在电力线路设施范围施划停车泊位,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故对赵某车辆造成的损害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电力公司未履行维护检修,保证电力正常运行义务,对赵某车辆造成的损害亦应承担责任。开发商作为小区电缆井的产权单位,长期疏于管理,对赵某车辆造成的损害亦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