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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质疑计息月天数终败诉 银行计息方式符合规定
作者:李丰   发布时间:2007-04-26 14:04:02


    银行存款计息,月到底按30天计还是31天计?为此引发储户与银行的储蓄合同纠纷案一度引起广泛关注。记者今天获悉,这一备受关注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储户段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5年8月26日,段先生在某银行下属一储蓄所开立了存款账户,并使用该账户进行了多笔存、取款业务。

    后段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该账户有五笔业务的存期跨越31日,而银行未将该日计息,共少支付利息105.86元,为此要求银行支付该款。银行则辩称,自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储蓄存款计息“全年均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算的规定执行的,且该规则在金融行业已延用40多年,该规则具有合理性,储户利益并未受损。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段先生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段先生自主选择在储蓄所开立存款业务帐户,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属有效合同关系。银行根据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息的规定和行业惯例,将大月的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做法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现段先生主张银行少计付其存款利息的主张不成立。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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